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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枝江市。委托代理人:熊先林,枝江市中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江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秭归县。委托代理人:刘雅莉,湖北千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后,王某某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高云环

书记员:高梦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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