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曾用名王泰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
委托代理人任树祥,河北活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盛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代理人霍灿宇,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东海(曾用名王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
上诉人王某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彦军审判员权金伶代审判员张洁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刘 东 海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函) 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你院审理的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盛某某、原审被告王东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决定发还你院重审,现提出如下意见供重审时参考。 本案涉及房屋并没有纳入拆迁计划,依据邻村旧村改造补偿标准确定争议房屋的价值欠妥。重审时应综合考虑影响房屋价值的各种因素,合理确定争议房屋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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