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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太宗与周某某、王某丰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周某某
王金增(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
王太宗
刘新明(河北乾伦律师事务所)
刘瑞华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工人。
委托代理人王金增,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太宗,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新明,河北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某丰,农民。
原审被告王勇,农民。
原审第三人刘瑞华,迁西县罗家屯镇瑞丰铁选厂业主。选厂地址:迁西县罗家屯镇二拨子村南。
王太宗诉王某丰、周某某、王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6日作出(2009)迁民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以(2010)唐民再终字第123号民事裁定交由迁西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0日作出(2011)迁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维持了原判。判后,周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再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09)迁民初字第817号和(2011)迁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重审。
三、二审预收诉讼费10550元,退回上诉人周某某。

本院认为:原、再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09)迁民初字第817号和(2011)迁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重审。
三、二审预收诉讼费10550元,退回上诉人周某某。

审判长:甄飞
审判员:刘玉秋
审判员:李岩

书记员:(兼)刘蒙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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