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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王某某继承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薛峰(黑龙江百发律师事务所)
何玉扬(黑龙江百发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薛峰,黑龙江百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玉扬,黑龙江百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国税局公务员。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薛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可以依法设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本案被继承人刘秀云在生前立有公证遗嘱,其已明确表示个人所有位于铁锋区政府110号楼3单元203室房屋由原告王某某继承。本案被继承人刘秀云之夫王德库于1992年死亡,而本案所涉房屋为被继承人1999年取得且公证遗嘱中也表示该房产为其个人财产,故被继承人设立的公证遗嘱合法有效,应予以采纳。综上,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如下:
被继承人刘秀云名下位于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政府110号楼3单元203室房屋(房权证号齐字第064789号)归原告王某某所有。(用不用写协助过户)
本案诉讼费3,500.00元,由被告王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可以依法设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本案被继承人刘秀云在生前立有公证遗嘱,其已明确表示个人所有位于铁锋区政府110号楼3单元203室房屋由原告王某某继承。本案被继承人刘秀云之夫王德库于1992年死亡,而本案所涉房屋为被继承人1999年取得且公证遗嘱中也表示该房产为其个人财产,故被继承人设立的公证遗嘱合法有效,应予以采纳。综上,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如下:

被继承人刘秀云名下位于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政府110号楼3单元203室房屋(房权证号齐字第064789号)归原告王某某所有。(用不用写协助过户)
本案诉讼费3,500.00元,由被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长:王睿

书记员:徐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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