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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朱铜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思坤,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铜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朱铜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许  颢

书记员:方倩竹 丁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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