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曦,上海通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顾佳娜
书记员:李雪 夏 湘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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