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新,齐齐哈尔市第二医院医生,住齐齐哈尔市。
委托代理人王雅娟,黑龙江青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
经审理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新与被告杜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杜某住址,无法找到被告杜某,原告又无法提供被告杜某其他的住址及联系方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给原告王某新。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大威 人民陪审员 林 彦 人民陪审员 徐桂莲
书记员:倪德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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