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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天平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竹山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天平
施博(竹山县法律援助中心)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竹山分公司
曹郧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
彭雪枫(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天平。
委托代理人施博,竹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竹山分公司。住所地,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33号。
负责人温沁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郧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雪枫,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天平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竹山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天平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天平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自愿提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天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天平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自愿提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天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龚国武

书记员:董凤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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