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天山,男,196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琳,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丽娟,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银行张家口市中心支行,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五一大街99号。
法定代表人刘旭,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贵,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市园缘职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五一路85号。
法定代表人:李芬,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松渊,张家口市华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天山与被告中国人民银行张家口市中心支行、张家口市园缘职业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王天山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天山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曹清负担。
审判长 武剑虹 审判员 张 慧 审判员 孙志斌
书记员:郑苏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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