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张立军(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立军,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60号。
负责人:张小军,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4元,减半收取457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4元,减半收取457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长:刘蕊
书记员:孙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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