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住保定市。
委托代理人杜光磊,河北杜新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莉莉,住定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王莉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告王莉莉名下价值704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告王莉莉名下价值704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淑惠 审判员 解立辉 审判员 李惠英
书记员:王鹤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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