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大龙,男,汉族,1984年1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戬,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韶丽,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801119474Q。
负责人:郭少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云,北京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胜,北京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大龙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王大龙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大龙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大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90元,减半收取计7495元,由王大龙负担。
审判长 徐超
审判员 李新
审判员 郭宏伟
书记员: 王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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