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大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绍辉,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原告王大英诉被告林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被告林某送达诉讼文书,本案于2019年9月19日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采用公告送达,于2020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大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绍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大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0,440.80元;2、判令被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20,440.8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7年7月至2017年9月期间,多次在原告处购买灯具等货物。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有送货单作为交付凭证,被告在送货单上均有签字。被告于2018年6月7日就拖欠的货款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每周支付2,000元直至付清为止,但至今未履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林某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至2017年9月期间,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灯具等货物,双方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在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该期间发生的17张《上海富川灯具经营部销货单》上均有被告签字,上述销货单显示的销售货物总金额为20,440.80元。
2018年6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川美公司货款.承诺每星期支付2,000元。付完为止。”
另查明:上海市闵行区富川灯具经营部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原告,于2010年12月8日注册。2015年7月,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为由对该经营部作出行政处罚。自2015年之后,该经营部未再公示年度报告,目前的登记状态为“注销”。
上海川美电器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均为原告,目前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审理中,原告称本案销货单上的货物是以上海市闵行区富川灯具经营部的名义送货的,但是该个体工商户已经注销,相关权利义务由原告承担,后来原告一直以上海川美电器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所以被告出具的欠条上载明“川美公司”,但实际权益是原告享有的。
以上事实,有《上海富川灯具经营部销货单》、欠条、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虽然原告提供的销货单的抬头写的是“上海富川灯具经营部”,而被告出具的欠条上载明的是欠“川美公司”的货款,但考虑到上海市闵行区富川灯具经营部的状态以及上海川美电器有限公司的性质,并结合原告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本案交易的实际主体应是原告和被告,虽然当事人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原告提供的销货单以及被告出具的欠条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且原告已经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被告理应按照欠条载明的期限向原告支付销货单载明的货款金额。现货款履行期限已经届满,被告并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发表答辩意见,视为放弃其相应的诉讼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大英货款20,440.80元;
二、被告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大英逾期付款损失(以20,440.8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元,公告费600元,合计诉讼费911元,由被告林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练 斌
书记员:黄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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