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君迪,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被告:许克巧,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现住湖北省竹溪县。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许克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案情复杂、需要另行补强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840.00元,减半收取计1920.00元,由王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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