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
原告金开元。
委托代理人蔡红,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与诉讼、调解,代为变更、增加、放弃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王某某。
被告董某某,现下落不明。
原告王某某、金开元诉被告王某某、董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董某某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立案侦查,本案争议标的与侦查内容有关。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标的与刑事案件有关,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国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案审理。
审判长 张京郧
审判员 王爱武
审判员 徐照新
书记员: 彭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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