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声明
冉某某
陈志(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声明,女,汉族,住宜昌市。
被告:冉某某,男,汉族,住枝江市。
委托代理人:陈志,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声明与被告冉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声明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声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声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王声明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声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声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王声明负担。
审判长:刘新建
书记员:董灵芝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