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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声明与冉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声明
冉某某
陈志(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声明,女,汉族,住宜昌市。
被告:冉某某,男,汉族,住枝江市。
委托代理人:陈志,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声明与被告冉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声明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声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声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王声明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声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声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王声明负担。

审判长:刘新建

书记员:董灵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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