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马某某
张连生(河北张连生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
被告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连生,河北张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连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相邻关系,相邻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相邻方对通行、采光等方面应给予对方方便和照顾,不得妨碍相邻人通行、采光,原告提交的证据并经现场勘查,被告栽种的树木影响原告采光,被告所建厕所影响原告通行便利,原告主张应予以支持。被告未能履行村委会人员调解协议,原告给被告400元补偿款应予以返还。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砍伐宅基地西侧八棵树木,拆除通道南侧厕所;
二、被告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王某某补偿款人民币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被告马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相邻关系,相邻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相邻方对通行、采光等方面应给予对方方便和照顾,不得妨碍相邻人通行、采光,原告提交的证据并经现场勘查,被告栽种的树木影响原告采光,被告所建厕所影响原告通行便利,原告主张应予以支持。被告未能履行村委会人员调解协议,原告给被告400元补偿款应予以返还。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砍伐宅基地西侧八棵树木,拆除通道南侧厕所;
二、被告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王某某补偿款人民币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被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长:裴忠朗
审判员:张祥全
审判员:崔治国
书记员:崔治国(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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