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1972年12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宁安市东京城。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尊跃,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1951年5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告:王某某,男,1977年4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尚志市苇河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穆海东
书记员:范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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