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士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杰,河北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名县。
原告王士彬与被告孙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士彬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士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士彬负担。
审判员 李鑫
书记员:丁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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