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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黑龙江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光,黑龙江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代贵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光,黑龙江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田某某、代贵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安市人民法院(2018)黑1181民初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刘树军
审判员 贺颖
审判员 王凤

书记员: 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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