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王春和(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春和,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春和和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38000元,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据为凭,被告也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认可,故双方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出具的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依法可随时向被告主张偿还借款,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38000元。
案件受理费750元,保全申请费400元,均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38000元,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据为凭,被告也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认可,故双方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出具的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依法可随时向被告主张偿还借款,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38000元。
案件受理费750元,保全申请费400元,均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云广
审判员:苏旗
审判员:张策
书记员:田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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