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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于立国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运发、王喜文,黑龙江庆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立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鲍俭,肇源县社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争吵后,王某某倒地被送往医院就医。原审法院在对被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应否承担相关责任的基本事实没有查清的情况下,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妥。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2013)源三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肇源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864元退还上诉人王某某。

审 判 长  王东辉 审 判 员  于志友 代理审判员  王 丹

书记员:曹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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