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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东来,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
王某某与刘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王某某于2018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王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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