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宪考,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国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名县,。被告:邯郸交通运输集团华源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南环路北侧马庄村南。法定代表人:XX甲,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秋江,该公司职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392号仁达锦苑。负责人:薄世亮,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钊,该公司职工。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许国川、邯郸交通运输集团华源运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朱慧敏
书记员:陈丽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