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付与张某某、富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付,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馆陶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馆陶县。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馆陶县人,住本村。被告:富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中路377号A座10层。主要负责人:程海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洁,河北九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付与被告张某某、富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原告王某付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付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某付负担。

审判员  申会民

书记员:王晓辉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