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付,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馆陶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馆陶县。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馆陶县人,住本村。被告:富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中路377号A座10层。主要负责人:程海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洁,河北九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付与被告张某某、富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原告王某付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付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某付负担。
审判员 申会民
书记员:王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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