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
沈小路(河北秉信律师事务所)
唐山市丰某某新军屯镇里堡寨村村民委员会
甄振军(河北唐山丰某某韩城镇经纬法律服务所)
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沈小路,河北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丰某某新军屯镇里堡寨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志刚,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甄振军,唐山市丰某某韩城镇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某与被告唐山市丰某某新军屯镇里堡寨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沈小路、被告唐山市丰某某新军屯镇里堡寨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理人杨志刚及委托代理人甄振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于1998年10月1日取得20.3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实际耕种承包土地。除一部用于建房,剩余19.52亩土地一直耕种至今是事实,原告王某家庭户的粮食直补除2012年未发放外,其他年份均已发放到位,原告与被告双方无纠纷。近年本村本生产队部分村民对王某的承包经营权有异议,村委会、镇政府都曾出面调解未果。
根据中发(2005)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第一条:稳定、完善和强化扶持农业发展的政策,进一步调动农民的积极性,第一款:继续加大两减免、三补贴等政策的实施力度。减免农业税、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对部分地区农民实行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农业和粮食生产采取的重大措施,对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保护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意义重大。有条件的地方,可自主决定进行农业税免征试点。继续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进一步加大补贴力度。法发(2008)3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第二条: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确保农村改革创新的大力推进和农村制度建设的进一步加强,三款:审理好涉及农业投资和种粮补贴发放相关案件,确保农业支持保护制度的落实和完善,二项:加大对涉及种粮补贴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确保种粮补贴发放的及时到位,落实好农业补贴各项制度,对支持增粮增收和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随着农民种粮补贴的逐年较大幅度增加,要加大对截留、挤占等妨害种粮补贴制度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障种粮补贴真正惠及农民、惠及农业。
本案中其它农户虽然对原告王某家庭户的承包经营权有异议,但在没有经过合法程序确认异议成立之前,无权阻止被告村委会向原告王某家庭户及时足额发放种粮补贴。被告唐山市丰某某新军屯镇里堡寨村村民委员会应当直接向原告王某家庭户发放2012年种粮补贴。原告王某主张被告唆使村民破坏麦田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王某主张其妻医疗费、其子护理费,原告王某非赔偿权利人,本案不予涉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法》第十六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市丰某某新军屯镇里堡寨村村民委员会直接向原告王某家庭户发放2012年种粮补贴。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唐山市丰某某新军屯镇里堡寨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于1998年10月1日取得20.3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实际耕种承包土地。除一部用于建房,剩余19.52亩土地一直耕种至今是事实,原告王某家庭户的粮食直补除2012年未发放外,其他年份均已发放到位,原告与被告双方无纠纷。近年本村本生产队部分村民对王某的承包经营权有异议,村委会、镇政府都曾出面调解未果。
根据中发(2005)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第一条:稳定、完善和强化扶持农业发展的政策,进一步调动农民的积极性,第一款:继续加大两减免、三补贴等政策的实施力度。减免农业税、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对部分地区农民实行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农业和粮食生产采取的重大措施,对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保护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意义重大。有条件的地方,可自主决定进行农业税免征试点。继续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进一步加大补贴力度。法发(2008)3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第二条: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确保农村改革创新的大力推进和农村制度建设的进一步加强,三款:审理好涉及农业投资和种粮补贴发放相关案件,确保农业支持保护制度的落实和完善,二项:加大对涉及种粮补贴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确保种粮补贴发放的及时到位,落实好农业补贴各项制度,对支持增粮增收和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随着农民种粮补贴的逐年较大幅度增加,要加大对截留、挤占等妨害种粮补贴制度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障种粮补贴真正惠及农民、惠及农业。
本案中其它农户虽然对原告王某家庭户的承包经营权有异议,但在没有经过合法程序确认异议成立之前,无权阻止被告村委会向原告王某家庭户及时足额发放种粮补贴。被告唐山市丰某某新军屯镇里堡寨村村民委员会应当直接向原告王某家庭户发放2012年种粮补贴。原告王某主张被告唆使村民破坏麦田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王某主张其妻医疗费、其子护理费,原告王某非赔偿权利人,本案不予涉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法》第十六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市丰某某新军屯镇里堡寨村村民委员会直接向原告王某家庭户发放2012年种粮补贴。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唐山市丰某某新军屯镇里堡寨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刘春梅
审判员:韩树仁
审判员:代凤伟
书记员: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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