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丹江口市佳通服饰有限公司
王某碗
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62年2月18日,汉族,系丹江口市凉水河中心学校退休教师。
被告:丹江口市佳通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碗,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某碗,男,生于1978年10月12日,汉族,系丹江口市佳通服饰有限公司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的代理人:代志刚,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丹江口市佳通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通服饰公司)、王某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佳通服饰公司和被告王某碗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海云
书记员: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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