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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于世军(黑龙江良言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卜祥林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于世军,黑龙江良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卜祥林,男,汉族,退休干部。
上诉人王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冈县人民法院(2014)青法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于世军、被上诉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卜祥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判后,原审被告王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的主要理由:原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形成的不是买卖关系,而是鲜奶运输合同关系。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
书记员郭旭

判后,原审被告王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的主要理由:原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形成的不是买卖关系,而是鲜奶运输合同关系。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
书记员郭旭

审判长:孟庆波
审判员:韩殿云
审判员:李妍

书记员:郭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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