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范炳香(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
商某某
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李双
原告:王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范炳香,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某某,农民。
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负责人:刘继青,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双,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商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商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商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4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商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4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长:周延刚
书记员:徐雅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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