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2民初424号之一原告:王某某,男,1954年5月,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哲,黑龙江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功美,黑龙江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牡丹江江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光华街234号。法定代表人:时延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红丽,黑龙江鼎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牡丹江江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其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505元,减半收取12752.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马 莹审 判 员 穆海东人民陪审员 王凤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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