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联军,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胡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王某报诉被告胡某某、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程纪梅
书记员:胡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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