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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垚与河北凯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东风裕隆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垚
王平(河北石家庄新华区新华路金政法律服务所)
河北凯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李文堂(河北正岩律师事务所)
东风裕隆汽车有限公司
陈相瑜(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
章大勇(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垚。
委托代理人:王平,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金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凯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北二环东路86号。
法定代表人:史燕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文堂,河北正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风裕隆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临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朱福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相瑜,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章大勇,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垚诉被告河北凯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东风裕隆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垚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0.532元人民币,减半收取0.266元人民币,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0.532元人民币,减半收取0.266元人民币,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梁红卓

书记员: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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