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系原告之叔。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盼,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坤与被告王某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坤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坤负担。
审判员 商福领
书记员:李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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