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坤,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县人,住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匡昭贵,河南庆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范县人,住范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安县支公司,住所地城关镇城南大道。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坤与被告刘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故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王坤负担。
审判长 赵学焕
审判员 阮红玲
审判员 阮红耀
书记员: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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