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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坤、张某某与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干部,住黑龙江省兰西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兰西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企业退休干部,住兰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丽霞,黑龙江清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坤、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西县人民法院(2017)黑1222民初2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西县人民法院(2017)黑1222民初249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兰西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坤、张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妍
审判员 张晓红
审判员 孟庆波

书记员:康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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