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九龙,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万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原告王某与被告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毛晓玲
书记员:陈湘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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