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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香与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国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峰,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

原告王国香与被告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国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92元,减半收取计1196元,由原告王国香负担。

审判员 王庆龙

书记员: 王篆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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