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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芳与廊坊市城市建筑安装工程二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国芳
王国栋(河北宋金城律师事务所)
安冬玮(河北宋金城律师事务所)
廊坊市城市建筑安装工程二公司
甄伟民

原告王国芳,系徐水县国芳钢模板租赁处业主。
委托代理人王国栋,河北宋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冬玮,河北宋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城市建筑安装工程二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金光道42号。
法定代表人刘忠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甄伟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芳诉被告廊坊市城市建筑安装工程二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芳于2014年12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国芳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国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12元,减半收取1906元,由原告王国芳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国芳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国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12元,减半收取1906元,由原告王国芳负担。

审判长:高立新
审判员:刘欣荣
审判员:蔡文宣

书记员:国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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