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禄
郭永利(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
北京舞蹈学院附属中等舞蹈学校
原告:王国禄,男,194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利,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舞蹈学院附属中等舞蹈学校。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寺路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禄与被告北京舞蹈学院附属中等舞蹈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国禄撤回对被告北京舞蹈学院附属中等舞蹈学校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国禄撤回对被告北京舞蹈学院附属中等舞蹈学校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程革江
书记员:裴满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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