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国禄,男,194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义安镇温辛庄村幸福路*号,现住河北省高碑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利,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被告:北京舞蹈学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寺路*号。法定代表人:郭磊,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学义、张腾,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北京舞蹈学院附属中等舞蹈学校。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寺路*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学义、张腾,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国禄诉称,2008年7月18日,被告委托我为其看守在高碑店市购置的房屋,当时被告声称,看管费按河北省平均工资给付。我按委托书指定的房屋履行了看管义务,并按口头约定一致坚持至今。但由于被告法定代表人经常变更,对我看管费用一直未给付。在此期间,由于村民强占该房,我多次找被告单位领导要求派人干涉,并要求支付看管期间的劳务报酬,但被告一直无人过问。2016年元月,我找律师联系被告支付我的报酬事宜,但经多次协商,被告方杨校长答复帮助处理,事后一直无人过问。经高碑店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该机构以超过退休年龄,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因此,我于2017年提起诉讼,因第三人无法人资格,我撤诉后,找到北京舞蹈学院,但被告仍置之不理。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请求依法判决。1、支付我看管房屋劳务费536628元(按河北省平均工资计算56987元/12月*113月);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北京舞蹈学院及第三人北京舞蹈学院附属中等舞蹈学校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申请人接到的案件材料中,没有关于被申请人所主张的案涉“合同”已实际履行的资料。因此,本案不应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应由被告《即申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申请人恳请贵院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告王国禄与被告北京舞蹈学院、第三人北京舞蹈学院附属中等舞蹈学校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及第三人住所地均在北京市,所以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赵凤启
书记员: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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