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国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寒宇,河北良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法定代理人:田某,男,汉族,住顺平县,系田某某父亲。被告:田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喜庆,河北大午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国清与田某某、田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原告王国清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国清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王国清负担。
审判员 侯彭刚
书记员:段好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