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国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顺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寒宇,河北良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顺平县。被告:马换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顺平县。被告:王雄,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顺平县。
王国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借款150000元,2017年1月20日至2018年1月20日利息27000元及借款还清前应计利息。2、判令被告王雄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20日,被告王某某、马换改向原告借款150000元,书写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顺平县王国清现金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元,按月息一分五计算,借款人王某某、马换改,被告王雄为担保人。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偿还借款及利息,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某某、马换改、王雄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0日,被告王某某、马换改向原告王国清借款150000元,约定月息一分五,并书写借条一份。被告王雄为保证人,并在借条上签字。上述借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偿还借款及利息。
原告王国清与被告王某某、马换改、王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国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寒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马换改、王雄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马换改向原告王国清借款事实清楚,并由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及应计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雄作为保证人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马换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国清借款1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20日起按月息一分五支付至借款偿清之日止),被告王雄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40元,减半收取计1920元,由被告王某某、马换改、王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侯彭刚
书记员:段好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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