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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涛与河北天天智某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天天智某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新世纪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国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巨鹿县。
被告:河北天天智某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中兴东大街117号新世纪商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058193765P。
法定代表人:吴勇智,系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闫泽平,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5199310442091。
诉讼委托代理人:郭丽,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5201011686093。
被告:河北天天智某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新世纪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新华路43号世纪嘉园商住楼1号楼1层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234782376XL。
法定代表人:张冲,系该公司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闫泽平,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5199310442091。
诉讼委托代理人:郭丽,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5201011686093。
被告:天津邦德利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兰州道565号(海泽物流园6号仓库1单元-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侯来杏,系该公司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侯治,河北万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5201010981868。
被告:隆大酒业(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西店村80号楼4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张慧洲,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广州米内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93号17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0510229M。
法定代表人:曾瑞普,系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李其锋,男,系该公司员工,现住广州省雷州市。

原告王国涛诉被告河北天天智某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天天智某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新世纪分公司、天津邦德利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隆大酒业(北京)有限公司、广州米内可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涛于2016年10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国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国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王国涛负担。

审 判 长  王颖 代理审判员  董明 人民陪审员  薛冰

书记员:赵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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