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国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双鸭山市。
委托代理人李振宇,黑龙江淞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泰来县。
原告王国民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杨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谊兰
书记员:陈显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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