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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国树。被告:滦平县张某某镇兰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礼,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振环,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树与被告滦平县张某某镇兰旗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国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00元,由原告王国树负担。
审判员 朴金利
书记员: 孙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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