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国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原告宋子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委托代理人尚西德,男,河北振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
地址:邢台市桥东区团结大街335号海大商务中心23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王军学,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星、王某某、宋子宽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国星、王某某、宋子宽于2017年2月9日因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国星、王某某、宋子宽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国星、王某某、宋子宽担负。
审判员 王海梅
书记员:张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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