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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旗与王国社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国旗,男,汉族,住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金勇,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国社,男,汉族,住安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旗与被告王国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国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国旗负担。

审 判 长  侯 杰 审 判 员  管丽婷 代理审判员  杨 硕

书记员:马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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