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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国旗,男,汉族,住容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解金勇,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社,男,汉族,住安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旗与被告王国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国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国旗负担。
审 判 长 侯 杰 审 判 员 管丽婷 代理审判员 杨 硕
书记员:马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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