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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敏诉安国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国敏
赵晋丽(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
安国龙

原告王国敏,男。
委托代理人赵晋丽,女,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国龙,男。
李大水,男。
原告王国敏诉被告安国龙、李大水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至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国敏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2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至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国敏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孙志国

书记员: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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