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敏
赵晋丽(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
安国龙
原告王国敏,男。
委托代理人赵晋丽,女,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国龙,男。
李大水,男。
原告王国敏诉被告安国龙、李大水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至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国敏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2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至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国敏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孙志国
书记员: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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