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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才与刘某、何志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国才,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运河区。
委托代理人:佟书通,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渤海新区。
被告:何志远,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黄骅市。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李良,该公司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80661173-2。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才与被告刘某、何志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国才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2元,由原告王国才承担。

审判员 王 霞

书记员:王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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