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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河北祥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刘庆华(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
河北祥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庆华,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祥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占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河北祥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1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邢洪波

书记员:陈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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